二、船山对后世井田论的检讨
虽然先秦典籍如《孟子》、《周礼》关于“井田”的记载并不详备,但作为三代圣王之制,关于恢复井田或取法井田的主张则被后世儒者不断地重新提出,以因应不同历史境况中的现实问题,甚至也曾在短时期、小范围内付诸实践。对于井田是否可以恢复,一直就存在着两类相互对立的观点。一些学者,如张载等,主张必须恢复井田才能解决现实的土地问题。另一些学者,如苏洵等,则认为井田废之已久,难以恢复。也有学者主张虽不必袭取其迹,但当师法其意,提出限田等措施。船山对后代井田论之批评,着重在将这些言论置于当时具体的历史状况下加以考察,以评判其得失利弊。以下将对船山有关后世欲推行“经界”与“十一而税”两项三代井田措施的批评加以分析论述。
(一)船山对“经界”论的检讨
孟子说:“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①。由于对土地丈量划界之后方能授田,故推行井田必自经界开始,宋代学者张载就指出“治人先务,未始不以经界为急”②。但要改变土地为私人所有的现实状况,而欲将土地收归国有再重新加以分配,势必遭遇极大阻碍而难以施行。故又有人主张“夺富民之田以与无田之民,则富民不服,此必生乱。如乘大乱之后,土旷而人稀,可以一举而就”③。
宋太宗至道二年“陈靖请简择京东、西荒地及逃民产籍;募民耕作,度田均税,遂授京西劝农使;陈恕等知其不可行,奏罢之,而黜靖知陈州。论者犹惜靖说之不行,为恕等咎”。④明人何乔新便认为陈靖所言乃“熟于世教之论”,而陈恕等因“惧忤豪贵”而阻碍施行⑤?;浦僬言诙凉戮溉芭┳嘁楹笠嗳衔?ldquo;于农事可谓密矣”,对“一时谋议之臣惮劳惜费,不能将顺之,竟泥不行”深致惋惜⑥。陈靖进言之时,正处于刚刚结束五代之乱的宋初时期,在一些学者看来应当正是由国家经界土地,施行井田的最好时机,而船山却认为“非申、商之徒以生事殃民为治术者,孰忍以靖之言为必可行乎”,并深以“君子儒者汨没不悟”为憾。船山分析指出:
陈靖陈言之日,宋有天下三十二年耳。兵火之余,版籍错乱,荒莱与熟地,固无可稽;逃亡与归乡,抑无可据。则荒者或耕,逃者或复,幸有脱漏以慰鸿雁之哀鸣……至于兵火之余,脱锋刃而务葘畬者,或弱民有田而不敢自列于户,或丁壮有力而不但自垦其田。夫亦患田之不辟而民之不勤,百姓不足而国亦贫耳。无与限之,弗劳募也。名为募而实为综察,以与归飞之雁争稻粱,不已惨乎?、?/span>
在船山看来,宋初经历五代之战乱与契丹南下之侵扰,旧有土地户籍已经错乱无考,而陈靖所谓逃亡之人绝非有意逃籍避税者,其或为“生还之游子”,或为“侨寓之羁人”,幸借开垦无主之地聊为生计,国家亦可借之以逐渐恢复生产,待“百年大定以还,自可度地度人,以使服赋率”。而陈靖之议,名为劝农实为综察,“妒匹夫匹妇之偷得一饱,而为富有四海之天子益锱铢升斗之利”。船山预计“是役一兴,奸民之讦发,酷吏之追偿无所底止,民生蹙而国本戕。非陈恕等力持以息其毒,人之死于靖言者,不知几何矣”。
宋代以后,在面对如何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时,学者?;崽岢龌指淳锏闹髡牛蚋菥锏木裉岢鱿尢镉刖暗却胧?,但无论哪种措施都势必以经界为先。在《宋论》中,船山借“朱子知潭州,请行经界法”为发端,针对学者关于经界可达效果的论说,一一加以批驳。
第一,若以经界“为清口分之相侵越”,船山则认为“若其积渐匿侵,自不能理,乡邻不能诘;则以南北殊方、乍来相莅之文吏,唯辞是听,睹此山川相缪之广甸,亦恶能以一日之聪明,折群疑于不言之块土乎?徒益其争,而狱讼日繁,智者不为也”。由于宋代没有实行大规模的国家授田制度,船山在此所说的“口分”大概即指私田之义。船山指出若期待通过经界以解决私田侵占的纠纷,则在现实中并不具有可行性。船山对比封建与郡县形势之不同指出,三代王畿千里,侯国不过百里,长民之吏于风土利病皆易于熟悉,虽有弊病争端,小有补葺而已定;后世之天下则是“四海一王,九州殊壤,穷山纡曲,广野浩漫。天子无巡省之行,司农总无涯之计,郡邑之长,迁徙无恒”,乡邻难定之争议,乍来之文吏自无能为,若为吏胥所左右,则徒起争讼,为害更甚。
第二,若以经界“为辨赋役之相诡射”,船山则认为“画地以责赋,豪民自可诡于界之有经,而图其逸;贫民乃以困于所经之界,而莫避其劳”,加之地之有其等,粗定为三、为九,实则至十百其等不可尽,无法执一推排之法使之均,最终只滋害贫民而于豪民无伤。
第三,若经界以限民之田,欲使豪强之无兼并。在船山看来,无异于“割肥人之肉置瘠人之身,瘠者不能受之以肥,而肥者毙矣”。船山指出:
兼并者,非豪民之能钳束贫民而强夺之也。赋重而无等,役烦而无艺,有司之威,不可向迩,吏胥之奸,不可致诘。于是均一赋也,豪民输之而轻,弱民输之而重;均一役也,豪民应之而易,弱民应之而难。于是豪民无所畏于多有田,而利有余;弱民苦于仅有之田,而害不能去。有司之鞭笞,吏胥之挫辱,迫于焚溺,自乐输其田于豪民,而若代为之受病;虽有经界,不能域之也。
在船山看来,造成土地兼并的原因在于赋役过于沉重,加之官吏压迫,弱民以有田为苦,故不得不将土地投卖豪强。船山认为解决土地兼并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积极地运用法令措施对土地占有加以管理与限制,而是经由消除土地兼并的诱因逐渐达致其效。船山认为政府应当:
减赋而轻之,节役而逸之,禁长吏之淫刑,惩猾胥里蠹之恫喝,则贫富代谢之不常而无苦于有田之民。则兼并者无可乘以恣其无厌之欲,人可有田,而田自均矣。⑧
行之既久,自然“民不畏有田,而疆豪无挟以相并,则不待限而兼并自有所止”⑨。如果“恃一旦之峻法,夺彼与此而不恤其安,疲懦之民,且匿走空山而不愿受。无已,则假立疆畛,而兼并者自若,徒资姗笑而已”。⑩
船山进而指出三代之制“有田有莱,莱者非果莱也。有一易,有再易,易者非果易也”,船山认为三代田制对荒地与熟地的区分,根据土地肥瘠所定一易、再易之等,皆是“存其名,不核其实”,并非国家对轮作休耕进行督责管理,不过是政府借此以减轻农民负担而已。所以在船山看来,“后世为经界之说者,则以搜剔民之隐田而尽赋之,于是逐亩推求,而无尺寸之土不隶于县官”,经界在事实上反而成为搜刮农民的一项虐政。
(二)船山对复行“十一而税”的检讨
孟子认为三代赋税虽有贡、助、彻的分别,其实“皆什一也”。且孟子在答白圭之问时特别批评“二十而取一”为“貉道”,“欲轻之於尧、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孟子以赋税轻于十一者为夷狄之道,后世儒者亦多以十一为理想的薄税制度。船山在《宋论》中有一篇专门论及“建炎之三年,宋之不亡如缕,民命之死生,人心之向背,岌岌乎求苟安而不得矣。有林勋者,勒为成书,请行十一之税”之事。据《宋史》卷四百二十二“林勋传”载:
建炎三年八月献《本政书》十三篇……其后勋又献《比校书》二篇……朱熹甚爱其书,东阳陈亮曰:勋为此书,考古验今,思虑周密,可谓勤矣。世之为井地之学者,孰有加于勋者乎?要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于一变之后,成顺致利,则民不骇而可以善其后矣。?
船山所论当指林勋所献之《本政书》,其书虽为宋之朱子与陈亮所称道,但船山却认为“其言之足以杀天下而亡人之国”。
船山对比周之封建与后世郡县形势之不同,指出十一之税可行之于三代,若行之于后世则徒为害民之虐政。综括船山《读通鉴论》与《宋论》二书所论,船山认为后世不可复行十一之税的理由有三:
第一,船山通过对比周之王畿、封国与后世天下用以征税之土地与支出比率之差异,强调行十一之税乃三代先王之不得已。船山指出:
天子之畿千里;诸侯之大者,或曰百里,或曰五百里,其小者不能五十里。有疆场之守,有甲兵之役,有币帛饔飧牢饩之礼,有宗庙社稷牲币之典,有百官有司府史胥徒禄食之众,其制不可胜举。?
船山认为周之王畿不过千里,邦国则大不过五百里,而小者则不及五十里,而周代礼制繁殷,各级有司众多,用以支付有司禄食与典礼开支的费用,相较于所辖有限之土地已非常沉重,若二十取一则其用不足。而夷狄之国因无百官有司与祭祀典礼,取民仅供其君之用,故可俭于十一,而被孟子斥为貉道。船山进而指出“自秦而降,罢侯置守……官属典礼又极简略……合天下以赡九卿群司之内臣,而不逮周礼六官之半。是古取之一圻而用丰,今取之九州而用俭,其视三代之经费,百不得一也”,若再行十一之法,则“将以厚藏而导人主之宣欲”?。
第二,船山对周代与后世输粮之难易加以对比,指出周之天下“天子之畿,东西南北之相距,五百里而已,舟车之挽运,旬日而往还,侯国百里之封,居五十里之中,可旦输而夕返”?,由于纳税输粮路途较近,所需人力与其间损耗较少,故“名十一而实亦十一已耳”。但郡县之天下情况则大为不同,“合四海以贡天府,郡县去天子之畿,有逾于五千里者矣。其以输塞下养兵卫民者,又过于是。逆流而漕,车舆驴马任辇以行,其费不赀。使必盈十一以登太仓,三倍而不足以充”。由郡县向京城输粮路途遥远,自元、明以来又以海运、漕运方式进行南粮北运,其间耗费人力众多,加之途中损耗,“合计民之所输将,名三十而实且溢于十一矣”。若再以十一而征,在船山看来,则将“以导君于贪暴”?。
第三,船山指出“古之十一者,有田有莱,有一易再易之差,则亦名十而实二十”,即使是三代实际征收亦少于什一。故船山认为汉代更制改什一为三十而税一,“乃以革李悝之虐,而通周制之穷,百王之大法也”,不容以轻议?。
船山批评林勋之言,乃是“奉一古人残缺之书,掠其迹以为言,而乱天下”,“垂至于贾似道,而立限以夺民田为公田,行经界以尽地力而增正赋,怨讟交起,宋社以墟,盖亦自此启之也”?。无论是请行经界之陈靖,还是请复什一之税之林勋,虽皆据文献所载三代井田之制以为凭借,但在船山看来,皆是“托井地之制于周官,假经界之说于孟子,师李悝之故智而文之曰利民,袭王莽之狂愚而自矜其复古,贼臣之贼也”,不过“取《诗》《书》《周礼》之文,断章以饰申、商之刻核”?而已。当然船山之论或许过于严苛,因为无论是这些主张的提出者,如陈靖或林勋,还是对之加以赞许的学者如陈亮等,他们在动机上可能并非企图假托经典以行割剥之政,在这点上与同为船山所指斥的贾似道之流有绝然之别。他们在相当程度上,正是既看到了现实制度中的问题与弊端,同时又笃信经典所载圣王之制可适用千古,但对经典所载制度的历史性,以及复行古制于当世所可能引生的弊害,却缺乏必要的自觉与认知。若果真加以施行,终将引发与其初衷完全相背的后果。
三、结语
从上文所述,可以见出船山认为井田乃国家赋税取民之制而非授田分配之制,与前人及同时代学者大多将井田作为国家平均分配土地的理想制度模型,并以重释、恢复井田之制改革现实的致思方向大为不同。船山的特异之论,应与其对历史与现实问题的反省密切相关。船山强调“王者不能擅天下之土”,“土非王者之所得私”,“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恒畴,不待王者之授”,认为田地乃民土而非王土,或是针对清代入主中原后的圈地行为,从而主张维护广土众民对于土地的合理占有。船山史论中对于井田制以及历代土地、赋役制度的考察与分析,其背后潜藏的核心关切大多指向其个人对明代中后期改变明初以来的里甲赋役制度而施行一条鞭法,所展开的反省。船山的主张与见解,虽与我们后来基于西方近代化视角所得出的结论有别,但其观察的角度与致思的方向,对于我们理解传统社会及相关问题,仍有重要的启发。
船山对于历代井田之论,如推行“经界”与“什一之税”所做出的检讨中,针对后代儒者不顾历史条件差异与现实具体状况,而欲直接取用经典所载制度以施行于当下的行为,更从儒家经史观与制度论的角度加以深入的分析。船山认为后世学者必“因其时,度其势,察其心,穷其效”方能透过经书体察圣人通变应时之才德,同时亦必以此眼光与方法通达三代以降直至其当身所处之历史。在船山看来,学者必需具备“审势”与“知时”的历史感与现实感,方能在研经究史的过程中,由前代之治迹以得其精意,并以因时、因地以制宜的方式,回应现实政治中的问题与挑战。
参考文献:(滑动可浏览完整版)
①《孟子集注》卷五,《四书章句集注》,第259页。
②吕大临:《横渠先生行状》,收入《张载集》,第384页。
③此说见于苏洵《衡论·田制》所引时人之论。收入苏洵:《嘉佑集笺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36页。
④王夫之:《宋论》卷二,收入《船山全书》(十一),第75页。
⑤何乔新:《椒邱文集》卷四,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⑥黄仲昭:《未轩文集》补遗卷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⑦王夫之:《宋论》卷二,收入《船山全书》(十一),第76-78页。
⑧以上引文自《宋论》卷十二,收入《船山全书》(十一),第275-279页。
⑨ 《读通鉴论》卷五,《船山全书》(十),第194页。
⑩《宋论》卷十二,收入《船山全书》(十一),第277页。
?《孟子集注》卷十二,《四书章句集注》,第352-353页。
?脱脱等撰:《宋史》(三十六)卷422,中华书局,1985年,第12605-12606页。
?《读通鉴论》卷二,收入《船山全书》(十),第113页。
?同上,页114。船山在《宋论》中亦说“夫以天下而奉一人,礼际禄廪宫室车服之费,则已约矣,非百里一邦,制度繁殷之比也”(《宋论》卷十,收入《船山全书》(十一),第229页。
?《读通鉴论》卷二十,收入《船山全书》(十),第746页。
?《宋论》卷十,收入《船山全书》(十一),第229-230页。
?同上。此外黄宗羲《孟子师说》“二十而取一”章亦论及“以二十取一为不可者,亦是封建之制,非什一不足以备用。然当时田授于上,故税其十一而无愧,今以民所自买之田,必欲仿古之什一,已为不伦。且封建变为郡县,苟处置得宜,以天下而养一人,所入不赀,则二十取一何为不可!汉氏三十而税一,未见其不足也”(收入《黄宗羲全集(一),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46-147页),亦与船山所论相似。
?《宋论》卷十,收入《船山全书》(十一),第231、229页。
?《宋论》卷二,收入《船山全书》(十一),第77、75页。
原载:《孟子研究》(第一辑)
作者简介:陈明(1980-),男,北京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宋明理学,明清学术思想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