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明清之际的学者王船山,以其对历史与政治的独特观察视角,对于孟子所述井田制度的实质与精意做出了详细分析。船山认为井田为赋税取民之制,而非政府经界授田之制,“以田从户”“以户征赋”,正是井田之制的精意所在。船山指出自唐两税法以来,“以户从田”“以田征赋”的制度改变,松弛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反而成为豪强兼并的诱因。而此项分析背后,体现了船山对明中后期改变明初以来的里甲赋役制度而施行一条鞭法,所进行的反省。此外,船山指出后代学者有关“助”“彻”之法的理想化解说,以及企图效法井田之制而在后代复行“经界”“十一之税”的主张,皆缺乏对于历史变迁与人情现实的深刻理解,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当身所面对的社会政治问题。船山认为儒者必需具备“审势”与“知时”的历史感与现实感,方能在研经究史的过程中,由前代之治迹以得其精意,并以因时、因地以制宜的方式,回应现实政治中的问题与挑战。
《孟子》书中所载三代井田之制,不断被后代儒者援作改革现实弊病的经典资源。明清之际的学者王船山,却基于他对历史的动态观察,及有关时代问题的反思,对孟子所述之井田制提出独特的理解,并对后代主张复行井田的言论多有批评。本篇论文,即以船山对孟子“井田”论之分析,及其对后世儒者井田论之检讨为例,试图对船山历史视野下的经学观与制度论作一考察。
笔者先论船山对孟子所述之井田所作的历史分析。
一、关于“井田”的历史分析
(一)井田为取民之制而非授田之制
船山论井田最要之观点在于强调井田为赋税取民之制,而非政府经界授田之制。孟子关于井田的论说主要见于“滕文公上”之“滕文公问为国”章。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朱子在《集注》中将贡、助、彻解释为三代与授田相辅而行的赋税制度。船山则认为孟子所言只为取民之制而无关授田之事。船山说:
孟子言井田之略,皆谓取民之制,非授民也。天下受治于王者,故王者臣天下之人而效职焉。若土,则非王者之所得私也。天地之间,有土而人生其上,因资以养焉。有其力者治其地,故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恒畴,不待王者之授之。唯人非王者不治,则宜以其力养君子。井田之一夫百亩,盖言百亩而一夫也。夫既定而田从之,田有分而赋随之……然则取民之制,必当因版籍以定户口,即户口以制税粮,虽时有登降,而抛荒鲁莽,投卖强豪、逃匿隐漏之弊,民自不敢自贻以害……惟古者以夫定税,一夫止取其百亩之赋。殷、周一沿夏之则壤,而但记其民籍之登耗。地虽辟而赋不溢,若其荒废而赋亦不减,则所谓农服先畴而治安长久也。今云南以工计田,猺洞以户起科,皆其遗意。故民有余而无逋欠,岁入有恒,量入为出,亦无忧国用之不给也。①
船山基于历史眼光看待土地问题,在确认国家因治理需要而行取民之制的合理性前提下,特别强调“土,则非王者之所得私也”②。船山指出百姓因生养所需而耕作并占有土地,具有合理性,且是一个接续不断的历史过程,虽政权更迭、改姓受命,民自有其恒畴。清初为安顿入关的八旗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曾兴起圈地运动,虽名义上圈占仅限“无主荒地”,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却无分有主无主,当地百姓的土地大量被无偿剥夺。这一过程,由顺治元年(1644年)一直延续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船山提出土地非王者之所得私,或正有其现实的针对③。既然土地为民所固有,建国之初国家对土地之治理只限于任土作贡,根据“称其力之所可耕与壤之所有余”的原则定一夫之赋税,而不当有规化土地而夺此予彼以求均平之事。船山指出“言授者,授以一夫之名,授以一夫之赋也。一夫乘一夫之田,即承一夫之赋”④,所谓一夫百亩,非一夫授百亩之田,而是一夫只取其百亩之赋。故由孟子所言三代取民之法,可见“夏最轻,殷、周渐重,以质文渐降,国用益繁,非夏民之受田少而殷、周之民受田多也”⑤。
船山认为三代无授田之事,亦当无限制百姓占田数目之规定,更进而对授田之说不可行之原因加以分析。船山指出若依文献所载“三十授田,六十归田”⑥,当承平日久,人口日增,若随增随授,临近之地不可夺,势必推移以及于远。若择远地绝产而随授,必将致“父子兄弟离散东西”,而“农不得服先畴,沟洫、场圃、庐舍、桑麻皆无固志,必且渐化为硗瘠矣”,加之死生盈缩之数参差不齐,亦势必错乱难治。船山稽考《周礼》所载,自司徒以至州、党以下,皆无一官掌归田授田之政,并据经验推测归田授田于施行与操作中所面临之困难,进而论定此非善政,即使三代圣王亦“不能取九州之民与田若厨妪之计米而炊,以致简牍山积,陈乞纷填,候者争者倚耒经年而不得施其耕耨,其亦明矣”⑦。
船山批评后世学者考订井田之制,多曲为说解以求合井字之形,他说:
大抵井田之制,不可考者甚多,孟子亦说个梗概耳……故朱子云“恐终不能有定论”。⑧
大要作一死“井”字看不得……《周礼·考工》及何休、郑玄诸说,亦只记其大略,到细微处,又多龃龉。更不可于其间曲加算法,迁就使合。有所通,则必有所泥。古制已湮,阙疑焉可矣。⑨
船山认为古制细节,难以详考,阙疑故可,而关键却是对制度精神的把握。船山认为三代井田的制度精神及与后代赋税制度的区别在于,“古者以田从户,唐、宋以降以户从田,流至于今,遂有随粮带丁之事,一切以田为准,而户口皆为虚设。若古者之制,特致详于户口”⑩。船山认为三代取民之制,其始以地制夫,而后则以夫计赋而不更求之地。根据户口收取赋税,“地虽辟而赋不溢,若其荒废而赋亦不减”,于是取民兼有治民之效,可使“百姓不乱而民劝于耕”,亦可免百姓抛荒与豪强兼并之患。而船山认为自唐杨炎行两税法以来,古制尽湮,“始也以夫制地,其后求之地而不求之夫,民不耕则赋役不及,而人且以农为戒,不驱而折入於权势奸诡之家而不已”。船山认为后世当法井田之意,改革取民之制,“因版籍以定户口,则户口以制税粮,虽时有登降,而抛荒卤莽,投卖强豪、逃匿隐漏之弊,民自不敢自贻以害,得井田之意而通之,不必问三代之成法而可以百世而无敝也”?。船山批评唐代施行的两税法,由以户征税的方式转变为按田征取,造成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松弛,使得农民抛弃土地,豪强兼并日趋严重。而引文中船山所提及“随粮带丁”之事,正是明中后期改变明初的里甲赋役制度而施行“一条鞭法”以来,在各地出现的将赋役合并,按土地一并征收的赋税新形态,也是清初在全国范围实行“摊丁入亩”的前身。由唐两税法到明代的一条鞭法,皆是针对土地兼并日趋严重的状况所施行的赋税改革。船山反将此种改革视为土地兼并加剧的原因,其中有其特别之观察角度与致思方向。近代以来,在以西方资本主义形态作为近代化普遍标准的视角下,史学界大多认为由两税法到清代摊丁入亩的赋税改革,使得农民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减弱,更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视为一种进步。若将船山的论述置于此种标准考察之下,似有过于保守的倾向。但若从儒家对于重农的持续主张,及船山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的特别看重,又可见出其内在思考的一贯性。由此,亦可见出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传统自耕农社会的经济生活及政治治理所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在当时儒者心中所引发的忧虑与不安。
此外,船山考论三代井田当为以户取民之制时,指出:“户口定而钱粮随之,今苗猺峒田犹存此制,一户派粮若干,责之户口而不任土地。盖远古之事,裔夷犹有存者,异于唐、宋之数改易,起好古不通者之惑也”?。船山根据偏远民族尚存之制度结合文献推求考论上古制度,与西方文化人类学之方法亦有暗合之处。
(二)关于“彻”与“助”的解释
《孟子·滕文公上》孟子答滕文公为国之问时讲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贡’”。关于周之彻法的具体实施情况朱子在《集注》便有相互矛盾的两种说法?,船山说:
《集注》之自相抵牾,唯此最为可讶。?
朱子于《论语》注,以“通力合作,计亩均收”言彻,于《孟子》注,则以“都鄙用助,乡遂用贡”为彻,前后固无定论。缘彻之为法,自《孟子》外,别无可考,两者俱以意揣其然耳。?
船山认为由于文献阙略,朱子两说皆属推测,但尤以“合作均收”之说最不可信。船山指出:
乃使为通力合作,则公田、私田之分,有名无实,而八家亦无固有之业,说得来似好,却行不得。谚所谓“共船漏、共马瘦”者,虽三代之民,恐亦不能免也。若于其勤惰之不一者,使田官以刑随其后,则争讼日繁而俗益偷矣。先王通人情、酌中道以致久行远,应不宜尔。?
唐虞三代被宋代学者视为黄金古代,而“通力合作,计亩均收”的制度设计又体现着互助平均的道德精神。但船山却认为人有自私利己之情,三代之民亦恐不得例外。王者制法必然要考虑到人之有“强羸之不齐,勤惰之不等,愿诈之不一”等诸多复杂状况,制度设计必然要“通人情、酌中道”,“下取奸顽疲懦不齐之数而使之自激于不容已,以厚生兴行,未有遽以君子长者之行望愚氓”。若据情理以推断,“通力合作,则堕者得以因人而成事,计亩均收,则奸者得以欺冒而多取,究不至于彼此相推,田卒污莱,虞诈相仍,斗讼蜂起而不止。立法之不臧,未有如此之甚者也”?。船山强调制度设计必须既要配合人情之现实状态,又要通过制度之运作渐致激励与提升道德之效,同时亦反对法家将人情之现实状态直接视为人性恶之本质反映,从而片面强调以法律刑罚对人加以控制与督责的主张。
关于助法,据孟子之说乃是“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助法的特点在于将土地划分为公、私两部分,耕作时八家先同耕公田,公事毕再各治私田,不再对私田额外收取赋税,其中体现着儒家先公后私的道德原则。但船山基于现实经验对助法的可行性深表怀疑,他说:
以实求之,助之异于贡者名也,而实无异也。孟子曰“其实皆什一也”,以言其无异也。寻常说助法用民之力,而不取其财。乃民之财何从而得之?亦不过取诸其力而已矣??筛保芨?,通计只有此数。以其九之一而治公田,则于以治私者必有所不及矣。向令不用其力,彼又岂不可以多得哉?未见农民之有余力暇晷而以唯上之用也。变贡为助,只是做教好看。故曰:“夏尚忠,殷尚质,周尚文。”质虽简于文,而较忠则已多曲折矣。上之宜取于民,义也。其所取于民者,为其力之所获,又均也。实同,而为著其名曰,非有所取于尔也,特借尔之力而已矣,此殷道所以降于夏道之忠也。君子、野人之分,自天显民祇之大常,更何用如此之回护耶??
船山认为由于耕作人数有限,而农时又不可缓,先治公田,私田必有所不及,在现实中根本无法施行。故船山进而推测“助之异于贡者名也,而实无异”,“变贡为助,只是做教好看”,所谓商之助法,只是徒有其名,改称贡为称助,只是在名义上将取民之实委婉地表述为“借民之力”,实际上助法与贡法并无差别。
至于孟子所引龙子所言贡法之种种弊端,船山则指出:
龙子想亦是孔子以后人,观其文辞,自非西周以上人语。林氏谓以言当时诸侯用贡法之弊,甚为得之。若谓夏后氏之贡即有粪田不足、称贷而益之害,则悬揣千年之上,亦安知其有老稚转死之惨,而代之流涕以谈耶??
井田者,轩辕氏之良法也,历久已弊,而禹改为贡,家天下之大用,莫有甚焉者矣。殷、周偶改之,而诸侯不能率从,故变助而贡,有如龙子之所讥。阡陌既破,古制已湮,人心已革,使复变而助,其不为王莽者几何矣。此论古者之不可不知也。?
船山据孟子引述龙子论说的文辞风格判断其非西周以上之人,而人生千年之下而议论夏之贡法自然只能出于臆测,故船山赞成《四书大全》所引林氏之说,以龙子所述乃是言“当时诸侯用贡法之弊”,问题出在制度运作之不当而非制度之本身。船山以历史眼光来看待土地赋税制度的变迁,而反对复古的主张。在船山看来,即使是圣人所创之制也会随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弊端,于是对制度的因革损益乃是顺应形势之必然,夏禹针对以往井田的一些弊端,更革而为贡法,是在家天下的新形势下所作的制度创新。船山说“阡陌既破,古制已湮,人心已革,使复变而助,其不为王莽者几何矣”,井田施行的历史条件已不复存在,且新制施行日久,人心亦已熟悉适应,若逆历史形势妄自恢复古制,则只会如王莽改制般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参考文献:(滑动可浏览完整版)
①王夫之:《噩梦》,收入《船山全书》卷十二,岳麓书社,2011年,第551-552页。
②船山在《读通鉴论》中也指出“若夫土,则天地之固有矣。王者代兴代废,而山川原隰不改其旧;其生百谷卉木金石以养人,王者亦待养焉,无所待于王者也,而王者固不得而擅之。故井田之法,私家八而公一,君与卿大夫士共食之,而君不敢私。唯役民以助耕,而民所治之地,君弗得而侵焉。民之力,上所得而用,民之田,非上所得而有也”。见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四,收入《船山全书》卷十,第511页。
③学者陈守实即曾指出,船山反对“均田”、“限田”与“恢复井田”,其中一项原因即是对康熙二十四年之前八旗圈地的一个抗议。(见氏著,《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32页)
④王夫之:《四书稗疏》,收入《船山全书》卷六,第62页。
⑤同上。船山认为若将孟子之言理解为授田之制,则三代授田数目渐加之故亦难以解释,“至于七十、百亩,殷所以少而周所以多者,真不可晓。则或七十、百亩者,亦夫田赋税之法,而非果限诸民也。周既增殷三十亩,则经界必须尽改,其烦劳亦已太甚;而渐次推移,则有弃其故壤而授田于百里之外者,得无有捐坟墓、异风土之悲乎?”(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卷八,收入《船山全书》卷六,第971页)。对此朱子亦尝有难解之疑,朱子说“盖田制既定,则其沟涂畛域亦有一定而不可易者。今乃易代更制,每有增加,则其劳民动众,废坏已成之业,使民不得服先畴之田畒,其烦扰亦已甚矣,不知孟子之言,其所以若此者,果何耶?”(朱熹:《孟子或问》卷五,收入《朱子全书》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946页)。故船山论定孟子所言乃取民之制,三代并无授田之事。
⑥《汉书·食货志》有:“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的记载,《后汉书·循吏列传》李贤等注引《春秋井田记》载“人年三十,受田百亩”,船山“三十授田,六十归田”之说当参合二说而定。
⑦《四书稗疏》,收入《船山全书》卷六,第63-65页。
⑧《读四书大全说》卷八,收入《船山全书》卷六,第971页。
⑨ 同上,第972页。
⑩《四书稗疏》,收入《船山全书》卷六,第63页。
?王夫之:《噩梦》,收入《船山全书》卷十二,第551-552页。船山在《读通鉴论》中分析“度民以收租,而不度其田”的好处时指出“有余力而耕地广、有余勤而获粟多者,无所取盈;窳废而弃地者,无所蠲减;民乃益珍其土而竞于农。其在彊豪兼并之世尤便也,田已去而租不除,谁敢以其先畴为有力者之兼并乎?人各保其口分之业,人各劝于稼穑之事,彊豪者又恶从而夺之?则度人而不度田,劝农以均贫富之善术,利在久长而民皆自得,此之谓定民制也”,以此终可达致“不禁兼并,而兼并自息”之效(《读通鉴论》卷十四,收入《船山全书》卷十,第512页)。
?《四书稗疏》,收入《船山全书》卷六,第65页。
?在解释《论语·颜渊第十二》之“哀公问于有若”章时,朱子说“彻,通也,均也。周制: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而在解释《孟子·滕文公上》之“滕文公问为国”章时,朱子又说“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两说不同(《论语集注》卷六,《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2年,第136页;《孟子集注》卷五,《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21年,第257页)
?《四书稗疏》,收入《船山全书》卷六,第43页。
?《读四书大全说》卷八,收入《船山全书》卷六,第970页。
?《读四书大全说》卷八,收入《船山全书》卷六,第970页。
?《四书稗疏》,收入《船山全书》卷六,第44-45页。明清之际学者陆世仪亦有类似看法“盖人情古今不同,耕者于公田未必尽力,则上下有交责之患,反不如贡法。”(陆世仪:《思辨录辑要》卷十九,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读四书大全说》卷八,收入《船山全书》卷六,第972-973页。
?同上,第972页。
?同上,第973页。
原载:《孟子研究》(第一辑)
作者简介:陈明(1980-),男,北京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宋明理学,明清学术思想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