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辩:告子不知性之为理——与佛氏所谓“作用是性”者略相似
告子曰:“生之谓性。” 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曰:“然。”“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 曰:“然。”“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孟子·告子上》)
在经历了两次辩驳之后,告子理论依旧显得有些不足。告子第三辩提出了生之谓性的观点。如何理解生之谓性呢?孟子反问告子生之谓性,是否等同于白之谓白?告子回答说是。孟子不失时机地将告子引入到更深的理论困境中。孟子再次追问告子,白羽的白是否等同于白雪的白,白雪的白是否等同于白玉的白。孟子将自然之白的相同喻相置于一处,其目的是引出自己的第三问。告子没有犹豫地仍旧回答是。于是孟子将自己的第三问和盘托出,即按照告子的说法,岂不是将犬之性等同于牛之性,牛之性等同于人之性?《孟子》本文虽然没有记载告子的回答。按照《孟子》的表述方法,孟告四辩均以孟子的反问结束,告子回答的不在场等于宣布了告子理论的错误。这种错误简单地将人之性等同于犬牛一类的动物之性,其理论错误的根源就是承认生之谓性。从人实际存在的角度看,人之性显然与犬牛之性有很大的差别。告子阐述的生之谓性的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其理论的前提也是难以成立的。
为了解释孟告第三辩,朱熹通过对生之谓性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解释观点?!睹献蛹ⅰ吩唬?/span>
生,指人物之所以知觉运动者而言。告子论性前后四章,语虽不同,然其大指不外乎此,与近世佛氏所谓‘作用是性’者略相似。白之谓白,犹言凡物之白者,同谓之白,更无差别也。白羽以下,孟子再问,而告子曰然,则是谓凡有生者同是一性矣。孟子又言若果如此,则犬牛与人皆有知觉、皆能运动,其性皆无以异也。于是告子自知其说之非而不能对也。
愚按:性者,人之所得于天之理也;生者,人之所得于天之气也。性,形而上者也;气,形而下者也。人物之生,莫不有是性,亦莫不有是气。然以气言之,则知觉运动,人与物若不异也;以理言之,则仁义理智之禀,岂物之所得而全哉?此人之性所以无不善,而为万物之灵也。告子不知性之为理,而以所谓气者当之,是以杞柳湍水之喻,食色无善无不善之说,纵横缪戾,纷纭舛错,而此章之误乃其本根。所以然者,盖徒知知觉运动之蠢然者,人与物同;而不知仁义礼智之粹然者,人与物异也。孟子以是折之,其义精矣。
朱熹对孟告第三辩不仅做了注释,还增加了一个按语。根据朱熹的理解,“生之谓气,生之理谓性。性,孟子所言理,告子所言气。”①生指人物的知觉运动,是气层面的活动表现。人性则是得于天理的产物。人性是形而上的,气是形而下的。人性和天理同属形而上,因此理解人性必须采取形而上的进路。告子将人性归结为形而下的气一类的存在,就错误地理解了人性。其结果就是将人性等同于物性。因为人物不辨,最后就简单地将人之性与犬牛之性相等同。以此分析为基础,朱熹认为告子生之谓性的理论,与佛教作用是性的观点没有差别。
什么是朱熹所理解的作用是性呢?在朱熹看来,作用就是人的视听言动一类的活动和行为。佛教将人的外在行为看成是人内心活动的外在表现,因此要人们修养内心,参禅悟道。佛教主张作用是性就是强调人的外在活动离不开人性。人的本性作为根本支配着人的各种言行。但是,在战国时代,告子毕竟不知道佛教的作用是性这一观点。“佛氏之说,比告子又精神。故《集注》言其略相似。然佛氏妙处在此,差处亦在此。盖指视听言动之气为性,而不知所以为视听言动之理之为性也。”②这就是说,佛教理论远比告子的观点要深刻、丰富。佛教看到了人性是通过外在的知觉运动来表现的。这是佛教理论的长处,但过于注重性之左右又是其缺点。朱熹认为这种看法忽视了人性内在的根据,是对人性的片面理解。告子的生之谓性论与佛教的作用是性论也就没有太大的差别。这一看法得到了黄宗羲的赞同。“无气外之理,‘生之谓性’,未尝不是。然气自流行变化,而变化之中,有贞一而不变者,是则所谓理也性也。告子唯以阴阳五行化生万物者谓之性,是以入于儱侗,已开后世禅宗路径。③黄宗羲认为,如果只关注于人性的气质变化方面,就会忽视人性中不变的理。这样笼统地看待人性,就不可避免地落入到与禅宗作用是性相同的理论窠臼中。
如果我们反观孟告之第三辩,就会发现,告子和孟子可能都还没有意识到人性的形而上的根据。告子强调人性与善恶有别,不能简单地说人性善。孟子则认为人性与物性有别,人性有恻隐、不忍人之心,因而人性善。告子以生之谓性为前提,就自然得出了人性与犬牛之性无异的结果,这是孟子所不能同意的。孟子通过归谬逻辑,揭示了告子理论的困境,达到了自己的理论目的。但从孟告之第三辩的本文不难看出,孟子其实回避了告子的主张,或者说悄悄地将告子引入自己的语境中,致使告子犯下了逻辑上的归谬错误。
司马光在《疑孟》中说:“‘白羽之白,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告子当应之云:‘色则同矣,性则殊矣。羽性轻,雪性弱,玉性坚。’而告子亦皆然之。此所以来犬牛人之难也。孟子亦可谓以辩胜人矣。”④这一解释还原了告子的本意,对孟子反驳告子进行了较为合理的辩护。然而,思想史的演进告诉我们,孟子理论的实质性影响掩盖了这一逻辑的不足。故此,胡宏《释疑孟》曰:“形而在上者谓之性,形而在下者谓之物。性有大体,人尽之矣。一人之性,万物备之矣。论其体,则浑沦乎天地,博浃于万物,虽圣人,无得而名焉;论其生,则散而万殊,善恶吉凶百行俱载,不可掩遏。论至于是,则知物有定性,而性无定体矣,乌得以不能自变之色比而同之乎?告子知羽雪玉之白,而不知犬牛人之性,昧乎万化之原。此孟子所以不得不辨其妄也。”⑤这一说法又重新维护了朱熹的解释学立场。性之定体就是朱熹所强调的人之所得于天之理。朱熹认为,因人之气而产生的知觉运动与其他动物没有差别,但是因理而生的人性却与其他存在物有着本质的差别。人性的二重性决定了人存在的独特性,也决定了人性独具的定体。与朱熹的解释相呼应,王夫之对告子理论的不足也做过明确的分析。王夫之指出:“夫告子此言,谓性与生俱,而在生之中;天以生人,而人以自生,亦未尝失也。而特其所谓生者,在生机而不在生理,则固混人禽于无别。”⑥王夫之区别了生机与生理。生机是自然发生的,生理却是人的生命过程所遵循的天理。告子看到了生机的变化,却没有看到生机变化依赖的生理。这是告子理论的错误根源。孟子强调人性本然具有的仁义之善性,将人性的本质归结为善质,这是其理论的高明所在。
孟告之第三辩进一步显示了孟子与告子理论立场的差异。朱熹的集注也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义理解释路径。生之谓性,意谓生之自然者为性。孟子以人性不同于自然万物之性。朱子以知觉运动之性之变化。船山认人性有生机与生理。从人禽之生的角度看,人性就生机言无别,就生理言,则有异。告子所见乃人之自然禀赋之性。孟子则重人禽之别,故重教化之性。朱熹抓住了二者之同异,阐释了自己性有定体的观点。朱熹认为告子只是看到了人物之生的知觉运动的一面,没有看到人性作用背后的天理。这是告子理论陷入歧见的根源。在此,朱熹以对人性之理与人生之气的区分,指出告子只知人生之知觉运动,不知人性形上之理。告子认识论上的偏失是导致其人性理论错误的根源。从人类对人性本质认识的进程来看,朱熹对告子理论中的错误做出的判断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就告子所处的历史方位来看,要求他明确区分人性中形上与形下的不同内容,确乎又是勉为其难的。
第四辩:告子以人之知觉运动为性——卤莽不得其正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曰:“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欤?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曰:“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曰:“耆秦人之炙,无以异于耆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耆炙亦有外与?” (《孟子·告子上》)
历经三辩之后,告子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观点,相反告子坚守自然主义立场,抛出了食色性也、仁内义外的理论。告子提出的食色性也的论断,在思想上上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孟子对此的批驳相应地也产生了思想史的深远意义。
食色性也,这一论断是对生之谓性的进一步阐发,强调食色一类的表现不过是人的自然生命的一部分。但是如何从食色性也推出仁内义外的结论,这一点告子似乎没有交代。分析来看,告子的两个论断掩藏着两重逻辑的跳跃。一是从食色性也难以过渡到仁内义外,二是从仁内也难以向义外过渡。孟子这一次没有正面对食色性也进行辨析,而是先对告子理论的第二重逻辑跳跃进行了辩驳。
孟子问告子什么是仁内义外?告子说,别人年长于我,所以我才去尊敬他,这并不是因为我预先有所谓的敬长之心。这就如同我们看到白色的物体,说物体是白色的,就是因为从外面我们看到白色的缘故。孟子接着问,白马的白和白人的白没有分别,但是对待老马的爱惜之心与对待老人的恭敬之心,是不是不一样呢?况且,所谓义的举动,是出于老人,还是出于恭敬老人的人呢?告子回答说,是我自己的弟弟就爱他,秦国人的弟弟则不爱,这是因为爱自己的弟弟是我乐于这样去做,这就是出于内在的原因。恭敬楚国的老人,也恭敬本国的老人,是因为恭敬老人这种外在的礼节而使我乐于这样去做,所以说这是出于外在的原因。对此,孟子反问道,喜爱吃秦国人的烤肉,和吃自己的烤肉没有什么差别,喜爱各种事物大概都如此,那么喜爱吃烤肉也是因为外在的原因吗?根据《孟子》本文的意思,我们可以推论认为,孟子反问告子,如果告子认为喜爱吃肉也是出于外在的原因,那么将食色作为本性就说不通了。告子可能发现了自己理论的自相矛盾,也就没有再回答孟子的反诘了。第四辩就此结束。
朱熹沿用了解释第三辩的观点,认为告子以人之知觉运动为性,最终导致了其分辨仁内义外的理论困境?!睹献蛹ⅰ吩唬?/span>
告子以人之知觉运动者为性,故言人之甘食悦色者即其性。故仁爱之心生于内,而事物之宜由乎外。学者但当用力于仁,而不必求合于义也。白马白人,所谓彼白而我白之也;长马长人,所谓彼长而我长之也。白马白人不异,而长马长人不同,是乃所谓义也。义不在彼之长,而在我长之之心,则义之非外明矣。言爱主于我,故仁在内;敬主于长,故义在外。言长之嗜之,皆出于心也。林氏⑦曰:“告子以食色为性,故因其所明者而通之。”自篇首至此四章,告子之辩屡屈,而屡变其说以求胜,卒不闻其能自反而有所疑也。此正其所谓不得于言勿求于心者,所以卒于鲁莽而不得其正也。
这段解释的核心观点是,告子认定仁爱之心出于内在,故有仁内之说,敬长之心出于外在,故有义外之论。实际上,无论是对长者的恭敬,还是对食物的喜爱,都出于内在之心。朱熹认为,从第一辩开始,告子就陷入到理屈的境地。但是由于告子不知反躬自省,最后陷入到鲁莽而不得其正的地步。理论的偏失出于鲁莽,表明告子不具备阐释人性论的基本素养,其理论最终也就不得正解。朱熹就此还联系了《孟子》“知言养气”章中的内容对告子的观点进行了总结,认为告子主张不得于言勿求于心的理论是错误的。正是告子不明白心志气言之间的关系,导致了其理论的混乱,最终使得其人性论出现了偏失。
无论是告子,还是孟子,在论辩的过程中,都以譬喻的方式展开自己的论点。这种譬喻式论辩本身也存在问题,即论题的所指与譬喻的所指并非完全一致,往往造成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分立。朱熹对此似乎有所察觉?!吨熳佑锢唷吩唬?ldquo;‘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看来孟子此语,答之亦未尽。谓白马白人不异,亦岂可也!毕竟‘彼白而我白之’,我以为白,则亦出于吾心之分别矣。”⑧朱熹指出,就人的认识和判断来看,白马白人都是我们认识的对象。如何对待二者,都依赖于我们内心的态度。孟子答之未尽,就是与告子一样,简单地将白马白人混同在一起加以讨论。朱熹此处的论述,对孟子理论中的不足也进行了辨析??杉祆湓谮故兔细嬷绲墓讨?,并没有绝对地站在孟子的立场上。
反观第四辩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告子以饮食男女为性,主仁内义外,孟子驳其义外之论,谓仁义皆内。告子既以食色为性,又论仁内义外,其学说自身的矛盾非常明显。在实际的辩论中,孟子以敬长耆炙之说辩之,与告子之论不全合。这属于朱熹指出的答之未尽。总的来看,朱熹的诠释既有对《孟子》文本的梳理,也有对自己观点的阐发。其中对告子四次总结性的批评是朱熹对孟告四辩诠释的主线。
后世对朱熹的解释既有沿袭赞同的,也有反对的。赞同者如胡煦《篝灯约旨》云:“告子,孟子之弟子也。……今人谓告子诸章皆告子之言,其言固屡易其说矣,安有自谓知性,曾无定论,犹向他人屡易其说者也。屡易其说,则请益之辞也。今观其立言之叙:其始杞柳之喻,疑‘性善’为矫揉,此即性伪之说也。得戕贼之喻,知非矫揉矣,则性中有善可知矣。然又疑性中兼有善恶,而为湍水之喻,此即善恶混之说也。得搏激之说,知性本无恶矣。则又疑‘生之谓性’,此即佛氏之见也。得犬牛之喻,知性本善矣。则又疑‘仁内而义外’,及得耆炙之喻,然后知性中之善,如是其确而切、美且备也。”⑨从性伪之说,到善恶混之说,再到落入佛氏之见,最后认仁内义外,这些观点逐步揭示了告子理论的错误所在。胡煦的解释基本是对朱熹诠释的另一种概括,因而也是对朱熹观点的肯定。
反对者如《孟子师说》曰:“告子以心之所有不过知觉,而天高地下万物散殊,不以吾之存亡为有无,故必求之于外。孟子以为有我而后有天地万物,以我之心区别天地万物而为理,苟此心之存,则此理自明,更不必沿门乞火也。告子之言,总是一意;孟子辨之,亦总是一意?;尬棠嗽?lsquo;告子之词屡屈,而屡变其说以求胜’,是尚不知告子落处,何以定其案哉!他日象山死,晦翁曰:‘可惜死了告子。’象山谓心即理也,正与告子相反。孟子之所以辨告子者,恰是此意。”⑩黄宗羲指出告子站在客观主义的立场上,将知觉作为认识的出发点。告子因为强调知觉的客观性,因而认为天地万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客观性。由于这种原因,告子只能以求于外的态度去探讨人性一类的问题。与告子相反,孟子则站在有我的主观主义立场上,认为人的主观性存在是认识的出发点。人的自我之心的存在是认识万物存在的前提。因而,在孟子那里,我心是辨识万物之理的主体。人们若能够明白我心之所在,知晓心中之理,则无需沿门乞火?;谱隰巳衔孀雍兔献拥牧⒊〔煌?,因而各自的理论主张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朱熹用自己的观点判别告子的理论,是不知告子落处,自然难以断定告子的理论就是错误的。此外,朱熹将象山等同于告子,也是对告子的误解。象山主张心即理,这与告子的理论完全相反。孟子辩驳告子的理由就是认为告子不懂得人心的认识功能。
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朱熹对孟告四辩的诠释,都反映出朱熹观点的影响。因而,辨析梳理朱熹对孟告四辩的诠释路径,对于澄清《孟子》本文的义理内涵,尤其是加深对孟子人性论的理解都是不可或缺的。
注释:
①黎靖德:《朱子语类》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76页。
②金履祥:《孟子集注考证》,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54页。
③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33页。
④司马光:《司马光集》第三册,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91页。
⑤胡宏:《胡宏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19页。
⑥王夫之:《船山全书》第八册,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682页。
⑦此林氏不知所指。朱熹前有林之奇(1112-1176),著有《孟子讲义》,佚。林氏所著《尚书集解》《拙斋文集》存世。
⑧黎靖德:《朱子语类》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79页。
⑨焦循:《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31-732页。
⑩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34页。
原载:《孟子研究》(第一辑)
作者:戴兆国(1971-),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西哲学比较。
基金项目:安徽省2016年社科规划项目(AHSKY2016D125)。